民间借贷到庭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7 14: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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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果被告方没有任何合理的要求,不到庭,就是对这起案件不做任何的解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倾向于原告方。
本文的案例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2009 年12月3日,被告邓某出具《借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4000元,约定于2010年12月3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邓某未按约偿还,长期拖欠。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信用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审理中,被告邓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偿还日期和借款日期和约定用住宅作抵押的内容。
对于这样的案例,法院是怎样审判的呢?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没有对原告王某主张的事实和提举的证据《借条》提出反驳意见,故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借条》应当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却对四倍的利率不予支持,支持的范围是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限被告邓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付利息。